監督檢查發現,中鐵十六局集團有限公司在廣州鐵路監督管理局轄區內的鐵路工程建設中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2025年6月6日,廣州鐵路監督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和《國家鐵路局鐵路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附件第五類第79條較重階次的規定,責令中鐵十六局集團有限公司立即消除事故隱患,給予罰款2.25萬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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