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鐵路竣工驗收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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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鐵路局,各鐵路公司(籌備組):
現發布《高速鐵路竣工驗收辦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鐵道部前發《鐵路客運專線竣工驗收暫行辦法》(鐵建設〔2007〕183號)、《關于公布局部修改〈鐵路客運專線竣工驗收暫行辦法〉內容的通知》(鐵建設〔2011〕189號)同時廢止。其他與本辦法相悖的,執行本辦法。
已經開始驗收的建設項目,要做好新老辦法銜接工作,保證驗收工作圓滿完成。
附件:
1.鐵路建設項目竣工驗收附表
2.初步驗收報告
3.正式驗收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高速鐵路竣工驗收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高速鐵路建設管理,規范高速鐵路竣工驗收工作,全面考核建設成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竣工驗收是指高速鐵路按設計要求建成后,由驗收機構對其進行檢查評價的過程。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新建高速鐵路建設項目。其他專門用于旅客運輸的鐵路建設項目按照執行。
第四條 高速鐵路竣工驗收分為靜態驗收、動態驗收、初步驗收、安全評估、正式驗收等五個階段。
初步驗收合格后進行安全評估,安全評估通過后可開通初期運營;正式驗收合格后投入正式運營。
第二章 竣工驗收階段、依據和內容
第五條 竣工驗收階段
1.靜態驗收。是對建設項目的工程按設計完成且質量合格、設備安裝調試完畢且質量合格進行檢查確認的過程。
2.動態驗收。是在靜態驗收合格后,通過聯調聯試、動態檢測對列車運行狀態下工程質量全面檢查和確認,并通過運行試驗對整體系統在正常和非正常運行條件下的行車組織、客運服務以及應急救援等進行檢驗的過程。
3.初步驗收。是在動態驗收合格后,對工程建設情況,以及靜態驗收、動態驗收情況進行確認的過程。
4.安全評估。是經初步驗收合格后,且初步驗收發現的影響運營安全的問題得到解決后,對安全管理、設備設施、規章制度、人員素質等是否具備開通安全運營條件進行檢查評價的過程。
5.正式驗收。是在開通初期運營一年以上由國家主管部門或委托鐵道部組織對建設項目整體情況進行檢查和評價的過程。
第六條 竣工驗收依據
1.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2.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3.經批準的初步設計(含變更設計)文件;
4.審核合格的施工圖;
5.設備技術說明書;
6.國家和鐵道部頒布的設計規范、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
第七條 竣工驗收主要內容
1.檢查工程是否按批準的設計文件建成,配套、輔助工程是否與主體工程同步建成;
2.檢查工程質量是否符合國家和鐵道部頒布的相關設計規范及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
3.檢查工程設備配套及設備安裝、調試情況,國外引進設備合同完成情況;
4.檢查概算執行情況及財務竣工決算編制情況;
5.檢查聯調聯試、動態檢測、運行試驗情況;
6.檢查環保、水保、勞動、安全、衛生、消防、防災安全監控系統、安全防護、應急疏散通道、辦公生產生活房屋等設施是否按批準的設計文件建成、合格,精測網復測是否完成、復測成果和相關資料是否移交設備管理單位,工機具、常備材料是否按設計配備到位,地質災害整治及建筑抗震設防是否符合規定;
7.檢查工程竣工文件編制完成情況,竣工文件是否齊全、準確;
8.檢查建設用地權屬來源是否合法,面積是否準確,界址是否清楚,手續是否齊備。
第八條 建設項目基本符合竣工驗收標準,且達到開通運營條件、確保運營安全的情況下,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數非行車設備尚未按設計規定的內容全部建成,可進行靜態、動態和初步驗收,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數非行車設備必須在正式驗收前完成施工和安裝。
第三章 驗收組織
第九條 竣工驗收采用先期驗收、專家檢查、政府驗收的組織方式。先期驗收包括鐵路局和建設單位組織的靜態驗收和動態驗收;專家檢查包括對靜態驗收、動態驗收結果進行評審,為初步驗收、正式驗收提供專家意見;政府驗收包括初步驗收和正式驗收。
第十條 靜態驗收由鐵路局組織,建設單位配合,在施工單位自檢合格、監理單位確認的基礎上進行。
鐵路局牽頭成立由鐵路局負責人為組長,建設單位負責人為副組長,鐵路局和建設單位處室(部門)負責人、監理、勘察設計、施工單位負責人參加的靜態驗收領導小組,負責靜態驗收工作。
靜態驗收領導小組下設工務、通信、信號、信息、電力、牽引供電、房建、客服設施、土地、環水保等專業驗收組;專業驗收組由鐵路局處室負責人任組長,建設單位部門負責人為副組長,鐵路局處室人員,以及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現場或專業負責人參加。
第十一條 動態驗收由鐵路局組織、建設單位配合,在靜態驗收合格后進行。
鐵路局牽頭成立由鐵路局負責人為組長,建設單位、檢測單位負責人為副組長,鐵路局和建設單位處室(部門)負責人、檢測單位部門負責人參加的動態驗收領導小組,負責動態驗收工作。
第十二條 初步驗收由鐵道部初步驗收委員會組織,在動態驗收合格后進行。初步驗收委員會由鐵道部領導、有關業務部門負責人、質量監督機構負責人、驗收專家組及專業驗收組正副組長,建設單位、運營單位負責人以及其他專家組成。
第十三條 安全評估在初步驗收合格后進行,安全評估按鐵道部有關規定組織。
第十四條 正式驗收由正式驗收委員會組織,在初期運營一年后進行;正式驗收委員會由國家主管部門或鐵道部按相關規定成立。
第十五條 建設項目跨越兩個及以上鐵路局的,各鐵路局負責管內部分的靜、動態驗收工作,以及初步驗收、正式驗收的配合工作;鐵道部工程管理中心指定一個牽頭鐵路局,牽頭鐵路局做好牽頭工作。
鐵道部可以委托鐵路局對建設項目的單位工程先行組織初步驗收,初步驗收報告報鐵道部備案。
第十六條 鐵道部成立由鐵道部總工程師為組長的高速鐵路驗收專家組;驗收專家組下設工務工程、供電工程、電務工程、信息工程、房建工程、客服設施、環水保專業專家組。驗收專家組對靜態、動態驗收情況及驗收報告進行審查,對是否進行下一步工作提出意見。
工務工程專業專家組由運輸局為組長單位、工管中心為副組長單位,供電工程專業專家組由運輸局為組長單位、工管中心為副組長單位,電務工程專業專家組由運輸局為組長單位、工管中心為副組長單位,信息工程專業專家組由信息辦為組長單位、運輸局和工管中心為副組長單位,房建工程專業專家組由工管中心為組長單位、運輸局為副組長單位,客服設施專業專家組由運輸局為組長單位、工管中心為副組長單位,環水保專業專家組由計劃司為組長單位、工管中心為副組長單位,專業專家組組長單位和副組長單位共同組建專業專家組。
第十七條 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參加初步驗收和正式驗收。
第四章 靜態驗收
第十八條 靜態驗收條件
1.主體工程及其配套工程、輔助工程已按設計文件建成;
2.環境保護設施、水土保持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步建成;
3.勞動、安全、衛生及消防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步建成;
4.承包單位按有關規范、標準對工程質量和系統功能自檢合格;
5.精測網復測已經完成,復測資料完備,復測成果已移交;
6.輔助工程(含公路立交橋)已經移交完畢;
7.監理單位對工程質量評定合格;
8.建設用地經依法批準;
9.竣工文件已按規定的編制內容和標準基本完成。
第十九條 靜態驗收程序
1.施工單位按照施工圖和合同約定完成除第八條外的全部工程施工和設備安裝、調試并經自檢合格,經監理單位同意后,向建設單位申請驗收,并報送《工程驗收申請表》(見附件1)。
2.靜態驗收領導小組審查達到驗收條件后,鐵路局和建設單位向工管中心申請開展靜態驗收;申請報告內容包括項目完成情況、驗收方案、驗收組織(根據建設情況,可分段分專業安排驗收),以及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數非行車設備未完成施工情況等;工管中心審查后向建設單位下達開始靜態驗收通知,通知抄送建設司、運輸局。
3.接到同意驗收通知后,靜態驗收領導小組組織專業驗收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驗收。
4.專業驗收組應在確定的時間內完成檢查,對檢查發現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整改期限、復檢時間等,建設單位組織相關責任單位進行整改,專業驗收組對整改問題進行復查,復查合格后填寫專業工程驗收記錄。靜態驗收領導小組協調專業間接口驗收。
5.靜態驗收領導小組完成驗收工作后編制靜態驗收報告。靜態驗收報告報建設司,抄送計劃司、安監司、運輸局、信息辦、工管中心。
《靜態驗收報告》應包括靜態驗收過程、驗收人員組成、驗收程序、存在問題及整改情況、遺留的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數非行車設備、驗收結論等內容,并附相關數據和試驗報告。
第二十條 建設司將靜態驗收報告分送部專業專家組正副組長單位。專業專家組對靜態驗收情況及報告進行審查,審查意見送鐵路局和建設單位,抄送建設司、工管中心。
鐵路局和建設單位按照審查意見進行整改。整改結束后,鐵路局和建設單位編寫整改報告,整改報告報建設司,抄送計劃司、安監司、運輸局、信息辦、工管中心。
第五章 動態驗收
第二十一條 動態驗收條件
1.靜態驗收存在的問題整改完畢,靜態驗收合格;
2.聯調聯試、動態檢測和運行試驗大綱已經批準;
3.工機具、常備材料、交通工具已按設計文件配備到位。
第二十二條 動態驗收程序
1.建設單位組織編寫聯調聯試、動態檢測和運行試驗大綱,在靜態驗收完成30日前報鐵路局;鐵路局組織初審,初審后報工管中心;跨鐵路局項目,工管中心要指定一個鐵路局作為牽頭單位,牽頭鐵路局會同其他鐵路局對大綱聯合初審后上報工管中心。
工管中心牽頭、有關部門參加,對大綱進行集中審查,由鐵道部總工程師簽發鐵工管函批復。
2.鐵路局根據批準的大綱、既有線和高速鐵路管理相關規定,組織編制動態驗收期間的行車和施工作業管理細則。
跨鐵路局的建設項目,由牽頭鐵路局組織編制。
3.鐵路局確認具備動態驗收條件后,動態驗收領導小組按照批準的大綱和管理細則啟動動態驗收。
跨鐵路局的建設項目,各鐵路局分別負責管內部分的動態驗收工作,牽頭鐵路局負責組織全線拉通調試和運行試驗等工作。
工管中心牽頭、運輸局等相關部門參加,對動態驗收工作進行協調指導。
4.動態驗收領導小組就動態檢測中發現的問題進行研究,由建設單位組織整改;整改問題復查合格后,填寫《動態驗收記錄表》(附件1),檢測單位編制動態檢測試驗報告。
5.動態驗收完成后,鐵路局和建設單位編制動態驗收報告;動態驗收報告報建設司,抄送計劃司、安監司、運輸局、信息辦、工管中心。
《動態驗收報告》應包括動態驗收組織及人員、存在問題及整改情況,驗收結論等內容,并附相關數據和檢測試驗報告。
第二十三條 建設司將動態驗收報告分送專業專家組正副組長單位,專業專家組對動態驗收情況及報告進行審查,審查意見送鐵路局和建設單位,抄送建設司、工管中心。
鐵路局和建設單位按照審查意見進行整改,工管中心對整改工作進行監督;整改結束后,鐵路局和建設單位編制整改報告,整改報告報建設司,抄送計劃司、安監司、運輸局、信息辦、工管中心。
第六章 初步驗收及安全評估
第二十四條 初步驗收條件
1.靜態驗收、動態驗收合格;
2.環境保護設施、水土保持設施經主管部門檢查認可;
3.勞動、安全、衛生及消防設施經相關部門檢查認可;
4.竣工文件按規定編制達到檔案驗收標準。
第二十五條 初步驗收程序
1.動態驗收合格并達到初步驗收條件后,建設單位會同鐵路局向建設司報送初步驗收申請報告(附初步驗收申請表,附件1)。
2.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向建設司提交《建設項目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3.建設司組織部內相關部門進行研究,認為達到初步驗收條件的,向鐵道部提出初步驗收建議及初步驗收委員會組成建議。
4.初步驗收委員會組織檢查資料和現場確認,召開初步驗收會議,提出《初步驗收報告》(附件2),明確驗收結論。
第二十六條 初步驗收合格且初步驗收發現的影響運營安全的問題得到解決后,按照鐵道部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估,形成《安全評估報告》。
安全評估辦法由鐵道部安全監察部門另行組織制訂。
第二十七條 安全評估通過后,按鐵道部規定開通初期運營。
第七章 正式驗收
第二十八條 正式驗收條件
1.初步驗收合格且初期運營一年后;
2.初期運營中發現的問題整改完畢,初期運營狀態良好;
3.《國有土地使用證》已經全部領取;
4.環境保護、水土保持經相應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
5.建設資金已全部到位,按合同與建設各方完成費用結算;
6.竣工決算已經編制完成并上報主管部門審查;
7.檔案驗收工作已完成。
第二十九條 正式驗收程序
1.具備正式驗收條件后,建設單位會同鐵路局向鐵道部上報正式驗收申請報告(附正式驗收申請表,附件1)。
2.建設司組織部內相關部門進行研究,經確認符合正式驗收條件的,向鐵道部報告申請正式驗收。
3.國家主管部門或鐵道部組建高速鐵路項目正式驗收委員會。
4. 高速鐵路項目正式驗收委員會檢查資料和文件,組織現場檢查,召開正式驗收會議,對工程質量、初步驗收結論以及初期運營情況進行整體評價,形成正式驗收結論,出具《正式驗收證書》(附件3)。
第八章 相關工作
第三十條 初期運營期間,建設項目設計、施工、設備安裝單位和設備供應商在建設單位組織下,配合運營單位做好設備維修和應急處理工作,及時處理可能出現的問題,共同保證初期運營工作順利進行。所需人員、設備、時間根據需要確定,因責任方引起的各項修理、返工等費用和損失由責任方承擔,正常維修和應急處理費用納入運營成本。具體各方權利和責任在運營配合合同中明確。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組織高速鐵路驗收的,責令改正,并按國家和鐵道部規定追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鐵道部建設管理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2年 6月1 日起施行,鐵道部前發《鐵路客運專線竣工驗收暫行辦法》(鐵建設〔2007〕183號)、《關于公布局部修改〈鐵路客運專線竣工驗收暫行辦法〉內容的通知》(鐵建設〔2011〕18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