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適應《統計法》《統計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要求,更好地履行鐵路行業統計管理職責,國家鐵路局組織修訂了《鐵路行業統計管理規定》(鐵道部令第28號),形成《鐵路行業統計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法提出反饋意見:
1.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左側的“部門規章草案意見征集系統”提出意見。
2.將意見發送至18610299899@163.com。
3.函寄至以下地址:北京市海淀區復興路6號院國家鐵路局科技與法制司收(郵編:100891)。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7年11月22日。
《鐵路行業統計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科學、有效地組織鐵路行業統計工作,保障鐵路行業統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鐵路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國家鐵路局依法組織實施的鐵路行業統計調查活動。
鐵路統計調查對象(以下簡稱鐵路統計調查單位)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鐵路管理、運輸生產經營、固定資產投資以及鐵路主要裝備制造生產經營等活動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鐵路主要裝備制造是指鐵路機車、客車、動車組、貨車、大型養路機械制造等。鐵路行業統計調查活動是指通過調查表格、問卷、行政記錄、大數據以及其他方式搜集整理統計資料,運用于鐵路行業管理和公共服務的各類統計調查行為。
第三條 鐵路行業統計的基本任務是對全國鐵路運輸生產、經營管理、建設發展以及主要裝備制造生產經營等情況進行統計調查、統計分析,提供統計資料和統計咨詢意見,實行統計監督。
第四條 國家鐵路局是鐵路行業統計工作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鐵路行業統計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管理并監督全國鐵路行業統計工作。鐵路行業統計主管部門根據鐵路統計工作需要設立統計機構或委托其他機構(以下稱鐵路統計機構)承擔鐵路行業統計相關工作。鐵路行業統計主管部門設立綜合統計機構(以下簡稱鐵路綜合統計機構),配備專職統計人員。
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在國家鐵路局領導下協助監督、檢查所轄地區鐵路行業統計工作。
各鐵路統計調查單位負責組織開展本單位的鐵路統計工作。
第五條 鐵路統計機構應當根據統計任務的需要,明確統計職責,指定統計負責人,配備專職或兼職統計人員。
第六條 鐵路統計調查單位應當依照有關統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統計資料,不得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不得拒報、遲報統計資料,拒絕、抵制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
第七條 鐵路行業統計主管部門、鐵路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以及各單位的負責人應當維護統計數據的真實性、嚴肅性,不得自行修改統計機構、統計人員依法提供的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及其他機構、人員提供虛假的統計資料或者偽造、篡改原始記錄、統計臺賬和其他統計資料;不得放任、縱容或者袒護統計工作中的弄虛作假行為;不得對拒絕、抵制弄虛作假行為的統計人員打擊報復。
鐵路統計機構及其統計人員有權拒絕、抵制單位負責人強令或者授意篡改統計資料及編造虛假數據的行為。
鐵路統計機構及其統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和統計監督的職權不受侵犯。
第八條 鐵路行業統計工作應當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鐵路行業統計工作中的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九條 鐵路綜合統計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歸口管理、協調全國鐵路行業統計工作;制定鐵路行業統計工作規劃、統計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編制鐵路行業統計調查計劃和統計調查方案,制定鐵路行業統計指標體系、統計標準,制發鐵路行業基本統計報表,審查或批準鐵路行業統計主管部門所屬單位擬訂的統計調查項目。
(二)搜集、審核、匯總、報送、發布、管理鐵路行業統計數據;組織鐵路統計調查單位實施全國性、行業性和專項統計調查;對鐵路運輸生產、經營管理、建設發展以及主要裝備制造業生產經營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預測,提供咨詢服務,實行統計監督。
(三)監督檢查鐵路統計調查單位執行統計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情況,協助有關部門查處統計違法行為。
(四)指導鐵路行業統計業務培訓工作,組織開展統計科學研究。
(五)推進鐵路統計信息化建設。
第十條 其他鐵路統計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統計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貫徹落實,制定有關統計制度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國家和鐵路行業統計主管部門部署的統計調查任務。
(二)搜集、整理、管理、提供統計資料;組織開展統計分析,提供統計咨詢建議,實施統計監督。
(三)組織統計業務培訓;推進統計信息化建設。
第十一條 鐵路統計人員應當熟悉和貫徹執行統計法律法規和鐵路行業統計規章制度,堅持實事求是,恪守職業道德,對其負責搜集、審核、錄入的統計資料與統計調查單位報送的統計資料的一致性負責,拒絕、抵制并按照職權糾正各種統計違法違章行為。
第十二條 鐵路統計機構及其統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以下職權:
(一)統計調查權:調查、搜集有關資料,要求有關單位和部門如實提供統計資料,檢查與統計資料有關的各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和統計報表。
(二)統計報告權:整理、分析統計調查資料,及時準確地向上級統計機構和本單位負責人提出統計報告。
(三)統計監督權:對鐵路行業生產經營、建設發展等情況進行統計監督,指出存在問題,提出改進建議。
第十三條 鐵路統計調查單位應當為鐵路統計工作提供所需的人員、經費、技術裝備等保障條件。應當保持本單位承擔統計工作的人員相對穩定,對不稱職、不合格的人員應及時進行調整。相關人員應當具備執行鐵路統計任務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
第三章 統計調查管理
第十四條 鐵路行業統計調查項目由鐵路行業統計主管部門制定并報國家統計局審批或備案后組織實施。
鐵路行業統計主管部門制定統計調查項目,應當同時制定該項目的統計調查制度,統計調查項目及其調查制度一并報經備案或者審批。
統計調查制度內容包括總說明、報表目錄、調查表式、分類目錄、指標解釋、指標間邏輯關系,采用抽樣調查方法的還應當包括抽樣方案。
統計調查項目方案規定的所有內容,非經原審批或者備案機關批準,不得變更。
鐵路統計調查項目管理辦法由鐵路行業統計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鐵路統計調查單位應當執行國家和鐵路行業統計主管部門統一制定的統計調查計劃、統計制度方法、統計標準,保證鐵路行業統計調查方法、統計指標體系、統計報表制度的完整和統一。
第十六條 鐵路統計機構制定的統計調查項目的主要內容不得與國家統計調查項目的內容重復、矛盾。
第十七條 鐵路綜合統計機構歸口管理和統一申報鐵路行業統計調查項目。
第十八條 鐵路行業統計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標準和相關要求統一制定鐵路行業統計標準,保證鐵路行業統計調查采用的指標涵義、計算方法、分類目錄、調查表式和統計編碼等的標準化。
第十九條 鐵路行業統計主管部門制發的統計調查表,應當在右上角標明表號、制定機關、批準機關或者備案機關、批準文號或者備案文號、有效期限等標志。
未經批準或者備案、超過有效期限的統計調查表,鐵路統計調查單位有權拒絕填報并向上級統計機構舉報。
第二十條 鐵路統計機構應當以鐵路行業統計主管部門規定的鐵路行業基本統計報表制度為基礎,輔之以抽樣調查、重點調查和科學推算。
鐵路統計機構應當積極推進統計調查方法改革,搞好各種統計調查方法的銜接和配套。
第四章 統計資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一條 鐵路行業統計資料實行分級管理。鐵路綜合統計機構歸口管理鐵路行業統計資料,并建立健全與其他鐵路統計機構的資料共享機制。鐵路調查單位負責本單位統計資料的管理。
第二十二條 鐵路統計調查單位應當根據鐵路行業統計規章、統計標準規定,設置原始記錄和統計臺賬,并保證其真實、完整。
鐵路統計調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統計數據的審核、簽署制度。提供的統計資料,應當由填報人員和單位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上報。統計調查制度規定不需要簽字、加蓋公章的除外。使用網絡提供統計資料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審核、簽署人員應當對其審核、簽署的統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二十三條 鐵路統計人員應當對鐵路統計調查單位提供的統計資料進行審核。統計資料不完整或者存在明顯錯誤的,應當由鐵路統計調查單位依法予以補充或者改正。
第二十四條 鐵路統計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紙介質和其他介質的統計資料的交接、保密和歸檔管理制度,對原始記錄、統計臺賬、統計報表及電子數據信息等統計資料,實行專人管理,按國家以及鐵路行業統計資料管理規定的時限保存,不得涂改、丟損和隨意銷毀。
第二十五條 鐵路綜合統計機構負責審定、公布鐵路行業統計資料,發布年度鐵道統計公報,定期公布鐵路行業主要統計指標數據。鐵路行業統計資料未經鐵路綜合統計機構審核認定,不得對外公布。
第二十六條 鐵路統計機構及其統計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對統計資料的保密管理,對在統計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公布和使用鐵路行業統計資料時,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統計資料保密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鐵路統計調查單位有義務向省級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國家統計局派出的省級調查機構提供所需要的統計資料。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鐵路綜合統計機構應當加強對鐵路統計調查單位執行統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統計違法行為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九條 鐵路統計機構應當積極協助有關部門查處統計違法行為,及時移送有關統計違法案件材料。
第三十條 鐵路統計調查單位應當協助鐵路統計機構開展鐵路行業統計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十一條 鐵路統計機構開展統計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檢查鐵路統計調查單位統計工作情況,聽取被檢查單位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的情況介紹,調閱審查與統計業務相關的各種規章、制度、文件、原始記錄、臺賬、報表和其他資料、信息,索取相關證據資料的復印件。
(二)填發鐵路行業統計監督檢查查詢書,向被檢查單位查詢有關事項。
(三)根據檢查結果整理填發鐵路行業統計監督檢查記錄,由被檢查單位負責人簽字確認。
(四)依據檢查情況,提出對鐵路統計調查單位承擔統計任務的機構和人員的獎懲建議。對檢查發現的統計違法行為及時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鐵路統計機構進行統計監督檢查時,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證件;未出示的,有關部門有權拒絕檢查。
第三十二條 對鐵路行業統計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鐵路行業統計主管部門進行舉報。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年*月*日起施行,2006年9月21日公布的《鐵路行業統計管理規定》(原鐵道部令第28號)同時廢止。
關于《鐵路行業統計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的編制說明
一、修訂目的
為適應《統計法》、《統計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要求,更好履行國務院關于《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鐵路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3〕21號,以下簡稱“三定”方案)中賦予國家鐵路局開展鐵路行業統計工作職責,對2006年頒布實施的《鐵路行業統計管理規定》(原鐵道部令第28號)進行修訂,以適應鐵路政企分開管理體制改革,明確鐵路行業統計管理體制和工作機制等內容。
二、修訂過程
《鐵路行業統計管理規定(修訂)》(以下簡稱《規定》)列入2017年交通運輸部立法計劃,經多次研討、座談和修改后形成《規定》(草案),并向11家企業征求了意見,經國家鐵路局研究形成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三、主要修訂內容
《規定》章節由《鐵路行業統計管理規定》(原鐵道部28號令)的8章調整為6章,包括“總則、工作職責、統計調查管理、統計資料的管理和公布、監督檢查、附則”六章;總條款由50條調整至33條。主要從鐵路行業統計調查范圍、管理體制和工作機制進行完善。
1.調整鐵路行業統計調查范圍。《規定》依據鐵路行業監管需要,將“從事鐵路主要裝備制造生產經營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納入鐵路行業統計調查單位范圍,并明確鐵路主要裝備制造的統計調查范圍為“鐵路機車、客車、動車組、貨車、大型養路機械制造等”。
2.明確鐵路行業統計管理體制。《規定》依據“三定”方案要求,明確國家鐵路局是鐵路行業統計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管理并監督全國鐵路行業統計工作。鐵路行業統計主管部門根據鐵路統計工作需要設立統計機構或委托其它機構承擔鐵路行業統計相關工作。同時,明確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在國家鐵路局領導下監督、檢查所轄地區鐵路行業統計工作。
3.明確鐵路行業統計工作機制。《規定》明確由鐵路行業統計主管部門制定并組織實施鐵路行業統計調查項目,并由鐵路綜合統計機構歸口管理和統一申報;統計機構組織開展統計調查、統計分析、統計監督;統計調查單位準確、完及時地提供統計資料;鐵路行業統計主管部門及其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對鐵路統計調查單位開展鐵路行業統計工作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簡化或刪除規范鐵路統計調查單位具體工作的條款。基于政企分開現狀,將原《規定》中國家鐵路運輸企業對于下屬站段統計工作要求以及對轄區內非國家鐵路運輸企業統計業務指導監督等相關內容刪除。對確需要保留的內容作了適當簡化,并強化其報送統計數據的及時性、準確性的要求。
5.根據《統計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修改后的新要求,對部分條款進行了修改、補充和完善。《規定》在第七條、第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等條款中分別從保障統計活動依法進行、防范統計造假、接受社會監督、統計數據審核簽署等方面進行了修改補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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