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條 鐵路監管部門應當對從事鐵路建設、運輸、設備制造維修的企業執行本條例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依法組織或者參與鐵路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鐵路監管部門應當建立企業違法行為記錄和公告制度,對違反本條例被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的從事鐵路建設、運輸、設備制造維修的企業予以公布。
第八十一條 鐵路監管部門發現安全隱患,應當責令有關單位立即排除。重大安全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人員、設備,停止作業;重大安全隱患排除后方可恢復作業。
第八十五條 依法應當進行產品認證的鐵路專用設備未經認證合格,擅自出廠、銷售、進口、使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八十六條 鐵路機車車輛以及其他專用設備制造者未按規定召回缺陷產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由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缺陷產品貨值金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相應的許可證件。
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鐵路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用于鐵路運輸的安全檢測、監控、防護設施設備,集裝箱和集裝化用具等運輸器具、專用裝卸機械、索具、篷布、裝載加固材料或者裝置、運輸包裝、貨物裝載加固等,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
(二)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設置、維護鐵路封閉設施、安全防護設施;
(三)架設、鋪設鐵路信號和通信線路、桿塔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鐵路安全防護要求,或者未對鐵路信號和通信線路、桿塔進行維護和管理;
第九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分別由鐵路沿線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或者無線電管理機構等依照有關水資源管理、礦產資源管理、無線電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五)干擾鐵路運營指揮調度無線電頻率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