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鐵路設備質量安全監管、推動軌道交通“四網融合”和鐵路高水平安全,依據《鐵路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39號)和《鐵路運輸基礎設備生產企業審批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3年第21號,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32號修改),國家鐵路局修訂印發了《鐵路運輸基礎設備生產企業審批實施細則》(國鐵設備監規〔2025〕14號,以下簡稱《細則》),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為便于各有關部門、企業更好地理解相關內容,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解讀如下:
現行《細則》自發布實施以來,在鼓勵鐵路裝備科技創新、督促企業執行技術標準、提高產品質量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市域(郊)鐵路的快速健康發展和對高水平安全要求的不斷提升,原有許可范圍已難以適應行業監管需求。此次將GSM-R通信設備、市域(郊)鐵路CBTC和LTE通信信號設備納入許可管理,旨在為軌道交通“四網融合”提供制度保障,強化安全關鍵設備監管。
新《細則》的主要修訂內容:一是新增市域(郊)鐵路信號設備6項。包括市域(郊)CTCS制式列車運行控制系統ATP車載設備,市域(郊)CBTC制式區域控制器(ZC)、數據存儲單元(DSU)、ATP/ATO車載設備、列車自動監控設備(ATS),市域(郊)鐵路CTCS2+ATO制式/市域(郊)鐵路CBTC制式車站計算機聯鎖等設備。二是新增鐵路通信設備5項。包括鐵路數字移動通信系統(GSM-R)中的鐵路移動通信中繼設備、鐵路移動通信基站,鐵路LTE移動通信系統中的LTE基站、車載電臺、車載接入單元(TAU)等設備。三是對相關的生產設備和技術人員要求同步做了修改。